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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德利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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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委托人
第一条 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时,应当向本公司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并出示对该标的拥有绝对的合法所有权和依法可以处分该标的的证明,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与本公司签署委托合同书。如违反上述规定,给本公司或买受人造成损失和费用支出,均有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 委托拍卖国有资产,应当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进行评估,以确保保留价。
第四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72小时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本公司支付约定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五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章 竞买人
第六条 竞买人应当具有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参加拍卖活动所要求条件。
第七条 竞买人在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交纳保证金,领取竞投号牌,成为正式竞买人。
竞买人有权向本公司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
第八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竞买人如委托他人代理,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前向本公司出示相关证明,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许可。
第三章 拍卖标的展示
第九条 拍卖标的资料是一种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担保。
第十条 本公司在拍卖日的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以不少于两日时间展示拍卖标的。
第四章 付款及标的交割
第十一条 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竞投成功后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办理交割手续,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领取拍卖标的的拆卸、包装、搬运等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买受人未能如期领取竞得的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有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竞得日起超过约定时间不领取拍卖标的,我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依法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 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购买价的款项由买受人支付。
第十四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当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书之日起的约定时间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保险费用等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章 关于保留价和佣金
第十五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或依据有关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我公司对该保留价的数目保密。
第十六条 所有拍卖标的保留价数目均以人民币表示。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拍卖前与本公司书面约定佣金的比例,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参加竞买,则表明同意本公司规定的买受人应付的佣金比例。
第十八条 拍卖公物成交的,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第十九条 如果某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为拍卖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有权按照事先约定,在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款项的同时,扣除佣金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章 拍卖收益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本公司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的七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如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1、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条件支付。
2、 搬移、贮存及投保出售拍卖标的。
3、 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通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索赔。
4、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价款。
嘉兴市嘉德利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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